2)489.和约与后手_明郑之我是郑克臧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和琉球与幕府签订《朝、日辛已通商条约》、《琉、日辛已通商条约》。

  《朝、日辛已通商条约》一共四条,其大致内容为:

  甲、朝、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,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;

  乙、朝鲜收回露梁倭馆,改在对马设置朝鲜商馆;幕府同意在对马给予朝鲜等同于华夏的待遇,即设立商用地、雇佣日本人服务、保证朝鲜商人人身财产安全等;

  丙、幕府支付朝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;

  丁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、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。

  《琉、日辛已通商条约》也有四条,其大致内容为:

  甲、琉、、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,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;

  乙、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;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、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、遵守华夏律法;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,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,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;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、人身安全,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;

  丙、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;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主,琉球应允许日本百姓及领主在撤出时带走各自财物;

  丁、幕府一次性赔偿琉球军费计武成银贯十万贯。

  四国间条约的次第签订,不但宣告夏日战事告一段落,也确认了华夏对朝鲜和琉球的宗主权。不过就在朝鲜和琉球两国喜出望外的享受丰厚的战争红利的时候,荷兰东印度公司驻澎湖的商馆主事就敏锐的觉察出内中的问题。

  武成三年十月二十九日,这位名叫西里安德蔠票葑高级商务员写了一封长信给Voc(联合东印度公司)在巴达维亚的总部,他在信中如此写道:

  “∠∠∠∠∠尽管日本并未终止与联合东印度公司的贸易——长崎商馆的伯茨先生已经从日本人那里得到确实的消息,华夏国曾经试图要求幕府结束与东印度公司的往来——但结合华夏国最近颁的新的海关税收法,我们可以明确判断出华夏国在日本的目的,那就是排挤联合东印度公司的存在∠∠∠∠∠”

  “∠∠∠∠∠可以想象,当中国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出现在日本各个港口之际,联合东印度公司只能维持长崎一地的小额贸易,这对我们来说将是多么大的打击∠∠∠∠∠舠鱙呧合东印度公司无法维持这条极端重要的航路,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在丢失中国之后丢失日本,进而丢失整个东印度群岛∠∠∠∠∠”

  “∠∠∠∠∠另外,【锡金号】在日本外海失踪了,据伯茨先生

  请收藏:https://m.yuedu3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